想打听案情?“三个规定”说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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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
小刘,你最近在办理的那个案子,当事人跟我关系非常好,能不能通融一下?
领导,这...
同事
刘哥,你的案子办到啥程度了?
???
朋友
老铁,那个案子你看能不能帮忙“活动活动”?
上述对话场景
是不是觉得有点熟悉
你是不是也做过类似的事情?
作为检察干警的我们
遇到这样的情况
首先想到的就是
“三个规定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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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个规定”是什么?
“三个规定”是指2015年中办、国办、中央政法委、“两高三部”先后印发的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,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、内部人员过问案件,以及与当事人、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,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,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。
2
违反“三个规定”的行为有哪些?
(一)领导干部,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:
1.在线索核查、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、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2.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;
3.授意、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4.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,以听取汇报、开协调会、发文件等形式,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;
5.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。
(二)司法机关内部人员,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:
1.在线索核查、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、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2.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;
3.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;
4.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亲属打探案情、通风报信的;
5.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。
(三)司法人员,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:
1.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;
2.为当事人推荐、介绍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、或者为律师、中介组织介绍案件,要求、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;
3.接受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;
4.向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借款、租借房屋,借用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;
5.在委托评估、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,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、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行为;
6.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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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个规定”的意义是什么?
“三个规定”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、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。持续抓好“三个规定”执行,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,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,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,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,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,是职责所在、使命所系。
除了“三个规定”
还有“一个办法”
特别提示
《实施办法》中“过问”是指对司法办案等重大事项了解情况、打探消息、转递涉案材料、打招呼说情等行为;是客观中性的描述,既可能是合法正当的,也可能构成不当或违法。“干预”“插手”是负面评价,均对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职造成一定影响,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,不仅要记录报告,而且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当遇到这种情况时,
我们会这样做!
那如果没有如实填报会
怎么样呢?
检察人员如实填报的,受法律和组织保护,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“披上了一身防腐蚀、防围猎的铠甲”。非因法定事由,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将检察人员免职、调离、辞退或者作出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处分。检察人员如果不填报,则默认为个人“零报告”,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,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;如果不如实填报,经抽查、倒查发现的,视情节采取约谈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改正等措施。当然,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,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。
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检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,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“后门”堵死了那我们老百姓不找人的话,能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案子情况?
严格落实“三个规定”与案件当事人获知案件信息,了解司法办案进程一点也不冲突,在堵死“后门”的同时敞开“前门”方便查询!
最后,
还想呼吁大家:
珍惜身边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,
请不要通过各种渠道、以各种形式,
向他们请托案件,
也不要请他们代为打听、说情。
请相信:
不找关系、不过问案件,
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公正办理的。
文字/图片:来源于网络
编辑:郑华章